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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文号:湘地税函[2007]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
文号:湘地税函[2007]1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四联,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发票使用纸张为干式复写纸。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在办理代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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