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常地税函[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9/30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涉外分局:
我市车船税征收工作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在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的共同努力之下,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部分基层单位向市局反映了实际征收和代收代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切实加强车船税的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停止发放空白《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对已经发放的要全部予以清理收回。
二、对今后发生的在投保“交强险”时拒绝缴纳车船税的行为,由保险机构通知纳税人到当地主管地税部门纳税大厅填写《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纳税大厅应同时建立相关拒缴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如下项目:车主、住址、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联系电话、车辆类型、税款所属期、拒绝代收代缴原因。台账内容应与纳税人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核对无误。
三、加大对拒缴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单位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要按省局的要求,对不缴或少缴车船税的按最高限处5倍的罚款,坚决落实到位,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力度,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车船税“轻税重罚”的舆论氛围,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的检查。市局要求各单位于10月份对保险机构8、9月份的代收代缴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0月31日前上报检查表格(附件一)和文字材料。报送信箱地址为:wcj@0736.hunan-l.tax.cn。对检查中发现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况,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进一步摸清税源。从市局两次座谈会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有部分单位存在车船税底子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交警、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车船税税源档案。市局将对税源档案的建立情况加大抽查力度,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做好自征工作。各单位在切实抓好代收代缴管理工作的同时,不能放松车船税的自征工作,特别是对货运车辆、企业所属车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车辆,要加大宣传和源头控管力度,并建立自征工作台账(附件二)。
七、关于纳税期限问题。部分基层单位反映湘地税发〔2007〕57号文件对纳税期限的规定理解上有分歧,现明确如下:(一)纳税人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缴清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二)2007年8月1日之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拒不缴纳的不适用上述2007年年底前缴清车船税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规定。
附件: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2、自征车船税电子台账(略)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