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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文号:长地税发[2007]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机关各处室 《中
文号:长地税发[2007]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
 
 
各区、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车船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车船税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区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由岳麓区局集中管理,代收代缴税款集中向岳麓区局申报缴纳。
 
    二、岳麓区局具体负责市区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录入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的检查工作。对于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和省保险协会、省保监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市区车辆2007年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使用税由岳麓区局负责催缴,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税款及接受处理的,由岳麓区局负责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市区无正当理由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并由保险机构当面转送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主动到岳麓区局申报缴纳的,由岳麓区局处以应纳税款5倍的罚款,不接受处罚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内各区局及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市内车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车船税事宜。对已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并须办理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各办税服务厅凭“交强险”保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
 
    六、市区内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机动车,每年于6月30日前向岳麓区地税局报送减免税资料,岳麓区局在收到减免税资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局税政二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七、机动车车船税的减免、报废、报失、退税等手续,市区车辆集中在岳麓区地税局办理,其他县(市)车辆在车辆注册登记地地税机关办理。
 
    八、对于滞纳金的加收和欠缴税款的处罚,各局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2007年度内,一律不加收车船税滞纳金,但应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完税情况,对于有车船使用税欠税的,应补收车船使用税并按实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截止日期到2006年12月31日止),同时处以应补交税款0.5倍的罚款后,再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有车船使用税欠税的纳税人按本规定第八条第1款处理;对有车船税欠税的纳税人,在补收车船税欠税的情况下,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应补交税款5倍的罚款。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补交上年度车船税的,一律从上年度的7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的罚款。
 
    九、市内已登报催缴的纳税人,一律到岳麓区局接受处理并补缴税款。因特殊情况造成欠税而申请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集中由岳麓区局审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十、各县(市)应比照本通知之规定,制定相应的车船税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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