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11]2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