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湘财乡[20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2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精神,烟叶特产税改为烟叶税后,将不再开征附加,同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确保有关政策的顺利接轨和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鉴于原随烟叶特产税征收的附加是我省烟叶产区村级三项支出的主要经费来源,现烟叶税政策虽不再开征附加,但已统筹考虑了原附加因素,从2006年起,各地以2005年烟叶特产税附加实际征收数为基数,同时,再从每年的烟叶税收入增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一并用于烟叶产区村级三项支出。
二、鉴于烟叶产区财政每年从烟叶特产税收入中预算安排15%的业务经费,用于税源培植、税收征管和服务烟农生产,烟叶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其他相关工作仍由财政部门承担,从2006年起,各地每年从烟叶税收入中预算安排10%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继续用于税源培植和服务烟农生产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