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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51
核心提示:文号:湘税函[1994]8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9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
文号:湘税函[1994]8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9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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