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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及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文号:湘劳社工字[2005]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22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完成
文号:湘劳社工字[2005]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22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05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任务,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工作机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现就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扩面征缴范围、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1. 扩面征缴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职责分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的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核对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划转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作。
 
    3. 工作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入金库、基金划转、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按照《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实施管理细则》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将相关的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2)缴费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含缴费人数增减核定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10日前)形成参保单位缴费台账,以网上传送、电子报盘或纸质等形式传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3)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办妥缴费申报手续后,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对迟延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依法进行催缴。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次月8日前将上月参保单位的缴费信息以网上传送、电子报盘或纸质等形式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每月终了10日内将缴入金库的社会保险费划转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4)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返回的缴费信息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到账凭证登账,并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记录,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
 
    二、加强配合,搞好登记,努力扩大覆盖面
 
    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地方税务部门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税务登记单位的情况,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的相关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一是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将是否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要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促使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二是要通过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三是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于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结案。四是对经查实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督促其改正。
 
    三、严格政策,全额征缴,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1.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企业年报工资总额的,应以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2. 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对新办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缴费比例,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程方案>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7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湘劳社政字[200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劳社函[2004]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3. 缴费数额。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对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应缴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当月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台帐。
 
    4. 基金征缴。地方税务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和提供的应缴数据,按本通知及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搞好工作衔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催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8号)等文件要求,确保今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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