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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358
核心提示:文号:常工发[2005]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28各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分局),驻市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
文号:常工发[2005]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6/28
 
各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分局),驻市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市直产业(联合)工会、基层工会:
 
  现将《常德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04]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工发[2005]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市总工会决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为加强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市(含区县市)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部属驻常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涉外企业等)、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由财政预算列支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划拨到各级地方工会的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缴费人),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依法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均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第二条 按照《工会法》规定,缴费人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人,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人数计算确定工资总额。
 
  缴费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三条 邮电通讯类(邮政、电信、移动、联通、无线局、长线局等)、国防军工类(华南)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5%征收;金融保险类(人行、中行、工行、农行、农发行、建行、中保、寿险)、电力类(电业局、大唐石门发电公司、凌津滩水电厂、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常德办事处)、地质类(413队、403队)等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10%征收;成立工会组织的其他缴费人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待其依法建立工会后,自批准之月起按计算基数的40%征收。已建工会组织的缴费人,按规定上缴后的余额,凭《工会经费拨款款专用收据》直接划拨至本单位基层工会作为活动经费。
 
  第四条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市地税局统一向市总工会领取,按税务票据管理相关规定逐级下发,并建立严格的领销和盘存制度。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实行属地征收,缴存到指定的工会经费账户。原有缴费人不改变现有经费入库级次(市本级由市总工会提供名单),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以税收级次为入库依据。
 
  第六条 缴费人全年工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季、500万元以上的按月,在季度(月)终了后15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其中第四季度应在12月底之前进行预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工会经费年度结算清缴。
 
  全年应上缴工会经费在5000元以下的缴费人经本单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第一次申报时按上年度实际拨缴数一次性申报缴纳,并在次年的元月15 日之前进行清缴。
 
  第七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缴费人,要督促该缴费人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缴。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依法对缴费人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所有代收工会经费应按季均衡入库。地税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代收归集的工会经费数据通报市总工会和区县(市)总工会,并与期办理结算手续,再由市总工会依法分成上解上级工会和划拨各区县(市)总工会。
 
  第九条 因资金紧张不能按是上缴工会经费的缴费人,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交,经税务管理员核查属实后,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分管局长审批,缓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缴费人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缴费人,经催缴无效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未上缴数或不上缴数每日加收0.5% 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满后的第一天按自然日开始计算。
 
  对不按期拨款、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缴费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规定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由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缴费人在2005年9月1 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委托地税部门代为清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区县(市)总工会和地税局(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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