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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06]256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3/21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
文号:鄂地税发[2006]256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3/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做好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进项税额的宣传工作,让纳税人知晓旧版货运发票抵扣的有效期限,避免延误抵扣时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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