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宣传文化的营业税支持政策进行了明确。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