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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86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05]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1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鄂地税发[2005]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依法执行税收起征点规定。设定税收起征点是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的税收优惠,执行这项税收规定涉及建立公平、宽松的市场税收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起征点的规定,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依法免征税款,纳入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在执行中应防止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由,不据实核定计税经营额,对未达起征点户实施征税,或对已达起征点户实施免税。对税收起征点规定的执行,应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征管。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应认真调查、严格核实,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纳税人及社会的监督,经县或市辖区地方税务局审后确定,并将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及税款免征额在办税服务厅或社会媒体上进行公布。未达起征点户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的内容和期限由县或市辖区的地方税务局机关确定。未达起征点户的月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调整其计税经营额,重新核定应纳税额,依法申报纳税。对未达起征点户,应从严控制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对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三、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联系和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同各级国税机关信息沟通,掌握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户的具体情况,参照国税部门对未达起征点户核定的经营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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