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1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及时取得个人肌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比对所辖单位个人股东登记及变动情况。同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相关信息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转让股权的个人股东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公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追缴税款。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并依据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时登记或变更核心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