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1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