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23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