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9]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