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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07]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
文号:鄂地税发[2007]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期一年。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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