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7〕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期一年。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