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7]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5/15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