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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印花税政策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4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函[2008]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2 你公司《关于明确国际货运代理印花税纳税政策的函》(武汉中
文号:鄂地税函[2008]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2
 
 
    你公司《关于明确国际货运代理印花税纳税政策的函》(武汉中货运财务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在帐务处理上记入往来科目,故对其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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