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6]1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