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豫财办税[200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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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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