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豫地税发[2006]15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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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410号),本文自2009年12月28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减免税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营业税减免税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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