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5]170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1/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规范操作,强化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机构为涉外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栏加注“外资”字样。
二、涉外代开票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或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填开完税凭证时,应在完税凭证“备注”栏加注“外资”字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