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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文号:鄂地税发[2008]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
文号:鄂地税发[2008]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3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批复中所称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包括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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