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8]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8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