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财预发[2008]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财预发〔2006〕80号)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