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5]1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1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3号)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与国税部门联系,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好从国税部门接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要求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35号)文件要求,按时向省局(税政一处)上报当地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专题报告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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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