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5]133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7/1/1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工作的认识,积极落实总局提出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和工作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国税部门联系,加强沟通与协作,尽快做好从国税部门接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工作。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之间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国税部门收集,并组织好人员按照《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格式进行纸质信息的录入工作,将纸质信息转换为电子信息。此项工作要求在9月30日以前完成。对2005年7月1日起的信息采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收集同级国税部门生成的电子版《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对于电子信息传递的具体实现方式及时间安排,按照我局与省国税局商定的意见以及省国税局下发的鄂国税发[2005]60号文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共同商定。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现状,决定是否委托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如决定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应及时向省局汇报备案,并积极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后续管理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从摸清税源入手,充分利用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的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认真开展相关数据比对分析工作,找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收入漏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征管基础,实施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