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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文号:十地税发[2009]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2城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细化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根
文号:十地税发[2009]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2
 
城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细化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十堰城区土地使用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07]27号)文件规定,现就十堰城区土地等级具体范围通知如下: 
 
  一、一等地土地具体范围 
 
  市政府规定:一等地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即东至重庆路与武当大道交汇处,南至施洋路市农技中心茶场,西至车城西路与镜潭路交汇处的红卫转盘,北至北京北路与汉江路交汇处转盘围合的区域及天津路两侧的土地。 
 
  “围合的区域”是指东由重庆路与武当大道交汇处为起点,向北沿重庆路、北京中路、北京北路至与汉江路交汇处的夏家店转盘处,向西沿汉江南路、经堰中蔬菜批发市场接沿河路,沿广东路、经大岭路接公园路(含大岭路口至谢家村小学路段)、车城西路至与镜潭路交汇处的红卫转盘,再沿镜潭路、湖南路接车城路、向南接车城南路、车站路接武当大道向东至重庆路与武当大道的交汇处所围合的区域和围合的区域所沿道路外侧200米以内的土地或超过200米以上的一宗土地,以及天津路两侧1000米以内的土地或超过1000米以上的一宗土地。 
 
  二、二等地土地具体范围 
 
  市政府规定:二等地为白浪东路、白浪中路、白浪西路、武当大道、辽宁路、浙江路、东风大道、大岭路、凯旋大道、汉江中路、汉江北路、郧阳路、车城西路、方山路、新疆路、花果路、放马坪路、宁夏路、青海路、四川路、西城路等21条主干道两侧1000米以内的土地或超过1000米以上的一宗土地; 
 
  对武当大道、车城西路、大岭路等二等地所列主干道路全部路段,按二等地土地范围执行;对二等地范围所列的宁夏路、青海路、四川路、郧阳路、凯旋大道等道路尚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两侧土地暂按三等地执行,待建成后按规定范围执行。 
 
  三、三等地土地具体范围 
 
  市政府规定:三等地为城区未列入一等地和二等地范围的其它土地。 
 
  “其它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四、四等地土地具体范围 
 
  市政府规定:四等地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对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特区政府按城镇规划确定。 
 
  五、五等地土地范围 
 
  五等地为市区范围内未列入以上等级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制镇征税范围是指柏林、黄龙、大川三个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土地。对建制镇行政区划与其它等级所列有交叉的土地,按建制镇土地等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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