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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文号:十地税发[2009]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6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  在市委、市政府开展的
文号:十地税发[2009]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分局: 
 
  在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千名干部进百企,服务工业促发展”活动中,企业反映了一些地方税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集中体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上。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切实为企业发展松绑、助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一)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用地以及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业主共同所有的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厂区以外的市政街道、广场、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改制的工业企业由市中心向市郊搬迁,其原闲置的厂房、土地由政府收回的,免征其闲置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火电厂、发电供电、水利设施、矿山等地面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困难企业发展 
 
  (七)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节能环保、科技创新、新能源开发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公益事业 
 
  (十)安置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25%以上的企业用地,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科技创新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对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三)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房产、土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新农村建设 
 
  (十四)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集贸市场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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