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6]2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1
荆州市、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6]3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5]291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汉油田分公司)在我省范围内跨地区开采原油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江汉油田分公司在向各油井所在地县(市)国税机关缴纳按产量比例分配的增值税时,应同时向各油井所在地县(市)地税机关缴纳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