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函[2005]15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