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5]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1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