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0]88号)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