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0]59号
20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