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鄂地税发[2002]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5/31
【注: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1)》(鄂地税发[2007]146号),本文自2007年9月7日起全文失效。】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100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全国统一执行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为“校办企业、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我局于1999年以鄂地税发234号作了修改。
省局鄂地税发[2002]73号《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将此文列为继续适用文件,但对此条款应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