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7-18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