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5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

                              

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5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