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5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