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高尔夫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网吧及其他娱乐项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