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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文号:赣地税函[201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6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
文号:赣地税函[2010]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6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干部学习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发挥税收政策为农民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职能。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政策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确保政策及时全面的落实到位。 
 
    二、要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减免税分类管理划分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业务的减免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企业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在申报表“减免税栏内”填报减免税金额,填制《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明细表》备查(见附表1)。各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请要进行登记备案,年度终了后,要进行实地审核,对已申请减免税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其补缴应纳的营业税。
 
    三、要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问效。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户建立减免税台账,按月对纳税人报备的减税、免税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见附表2),并将减免税金额在计统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的《全省减免税分税种统计表》中反映。
 
    附表:1.《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明细表》
 
    2.《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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