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饶地税函[2010]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29
弋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弋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宽带网络承包业务纳税人主体及适用税目的请示》(弋地税发〔2010〕5号)收悉。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将2007—2009年弋阳县范围内广电网络宽带业务建设经营权承包给吴某(以下简称“承包人”),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2007—2008年营业税纳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以承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对2009年营业税纳税问题,由于其承包经营行为是否存续有效尚存在争议,应分别处理。如承包经营行为存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承包经营行为无效,以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营业收入的承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因此,纳税人提供网络宽带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承包人从事承包经营,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