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余地税发[2010]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9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