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饶地税函[2009]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15
横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横地税发〔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免税项目“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雇用了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上述免税条件,不得按该项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减征营业税。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