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九地税发[2010]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由原审批式管理为主转变为备案式管理为主。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适应国家政策变化,积极跟进,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规定,切实转变以批代管的观念,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二、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优惠项目、程序、权限和职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工作。对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要坚持分级管理规定。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等应由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备案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按市局返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办法》附件4-2)上注明的备案决定执行。对应报未报市局备案的优惠事项,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向市局补报。
三、及时掌握信息,强化税收优惠事项的后续跟踪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作出审批决定或登记备案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后续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改组改制等涉税信息,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应立即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台账管理,完善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
审批或备案地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管理台账》(附表1)、《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管理台账》(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附表3)、《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台账》(附表4)、《专用设备投资所得税额抵免台账》(附表5),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优惠项目、年限、优惠金额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五、加强统计分析,健全税收优惠定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附表6)。原《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情况统计表》不需再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应按《办法》规定的内容对企业上年度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向市局(税政二科)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总结。上述资料报送路径:市局局域网/税政二科/企业所得税优惠统计。
附件:
1.附表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管理台账》
2.附表2《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管理台账》
3.附表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4.附表4《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台账》
5.附表5《专用设备投资所得税额抵免台账》
6.附表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
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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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