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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环保节能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文号:景地税发[2009]1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7乐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纯低温余
文号:景地税发[2009]18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7
 
乐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锦溪水泥有限公司纯低温余热发电、环保节能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及有关政策解释和《江西省地方税务所得税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赣地所处函〔2008〕1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该企业汽轮发电机组设备是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10月支付购买设备款112万元,后转给设备安装单位进行承包建设安装,设备仍属企业所有。应对该企业在2007年月12份以前支付该设备的112万元部分作为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同意你局对转让计量秤设备投资额不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意见。
 
    二、同意你局对破碎机、冷却机、预热器等国产设备投资作为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的意见。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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