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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361
核心提示: 文号:晋国税函[2011]224号 发文时间:2011年08月19日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试运行收入如何征收
                            文号:晋国税函[2011]224号     发文时间:2011年08月19日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试运行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同国税发[201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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