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文号:饶地税函[2008]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14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是否征资源税的
文号:饶地税函[2008]5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14
 
 
广丰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制砖用页岩是否征资源税的请示》(广地税发[200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1997]174号)规定,对制砖用页岩(主要成分为粘土)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粘土”税目征收资源税,单位适用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