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12]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1
————————————————————————————————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