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饶地税函[2009]6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7/3
信州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信州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税收政策的请示》(饶信地税发[2009]4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上饶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饶地税函[2006]149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转让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的规定:“凡从事房地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在其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在转让全部事项办理完结前)为预征期。”第四条规定:“对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一次性转让房地产的,应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上述情况,二手房交易应视实际情况,决定其征收方式。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6]99号)的规定:“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第六条规定:“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对成片土地、分块转让的,如果对分块转让一时无法清算,先按转让这部分土地收入的5%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片土地转让完后,再进行清算。”
3、对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要加强窗口与管理部门的信息资料交流传递,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