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赣地税发[2007]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7/8/29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04号),本文自2009年6月11日起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负,现对全省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9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3%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有关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09号)及各设区市、县(市、区)确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