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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16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5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文号:赣地税发[2008]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
文号:赣地税发[2008]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
 
    一、在农村经营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8年度内,营业税起征点暂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
 
    三、企业通过政府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灾区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财产净损失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当年利润不足扣除造成的亏损,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弥补。
 
    五、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竹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2008年度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个人因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房产税。
 
    九、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一、对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报批,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内的资源税。
 
    十二、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
 
    十三、对灾情影响严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上半年,可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十四、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
 
    十五、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
 
    十六、因灾情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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